
本报记者 罗筱晓配资一流证券配资门户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既明确裁判规则、指导工作方法,又力求引导增强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其中一件案例纠正用人单位未将服现役年限作为工龄的不当做法,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劳动权益。
案情显示,刘某系退役军人,入伍证明及退伍军人优待证中载明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退役后,刘某参加工作,自2002年11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月,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刘某发现,公司在核算自己累计工作时间时未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导致双方核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不一致。刘某认为,服现役年限应当计入工龄,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0年,应当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纳入累计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并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刘某提交的入伍证明、退伍军人优待证能够充分证实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应依法计入工龄,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应纳入累计工作时间,用以核算带薪年休假天数。结合刘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在某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已休假情况,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万余元。
最高法指出,服现役年限俗称“军龄”,是军人肩负国防重任的重要体现,承载着军人保家卫国的奉献与担当。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配资一流证券配资门户,纠正用人单位不当行为,为用人单位落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指引,既有力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军人奉献国防的尊荣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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